(2017)沪0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亭枫公路2298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驰路509弄商都国际大厦1号楼505室。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蒋庄1622号法定代表人:熊预国。上海海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9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海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科松电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25,11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76.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957号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卓青审判员 陆 俊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