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剑、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剑,王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法定代表人张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锦,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钟剑,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被执行人王燕霞,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剑、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457.2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至今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燕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干审判员 林德亮审判员 蓝文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