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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金亮与瑞宝力源(山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亮,瑞宝力源(山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53号原告:张金亮,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慧,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沙,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宝力源(山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亮。原告张金亮与被告瑞宝力源(山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金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张金亮负担。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季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逄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