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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守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263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林,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小学文化,青海省西宁市村民。2002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10月1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守林窜至本市城北区小马坊村马某租住房院内,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院内的红色”江南才子”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守林窜至本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将被害人仇某停放在该中心16号棚5号商铺门前的蓝色”伊马”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3、2017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守林窜至本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中心22号鹏64号商铺门前的红色”金杰特”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守林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王守林的当庭供述及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守林能当庭认罪,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詹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