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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林旺、郭某等与童武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旺,郭某,赵富兴,罗秋荣,童武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林旺,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生,籍住山西省怀仁县,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2013年6月24日生,籍住山西省怀仁县,申请执行人赵富兴,男,汉族,1961年1月3日生,籍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执行人罗秋荣,女,汉族,1962年6月7日生,籍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童武羊,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申请执行人郭林旺、郭某、赵富兴、罗秋荣与被执行人童武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刑初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终4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林旺、郭某、赵富兴、罗秋荣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3763.95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童武羊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童武羊名下号牌为陕A×××××车辆登记手续外(因车辆行踪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查询回执已交申请执行人郭林旺、郭某、赵富兴、罗秋荣确认无异议。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武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童武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本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林旺、郭某、赵富兴、罗秋荣未受偿债权343763.9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