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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与董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董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171号原告: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桂,该公司经理。被告:董红,女,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董红时,原告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桂玲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张凌志审 判 员  刘晓意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钊书 记 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