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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艳玲、蔡贤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玲,蔡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金艳玲,女,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屠超,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申请执行人的儿子。被执行人蔡贤勇,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金艳玲与蔡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艳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蔡贤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97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玲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