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龚富民与申远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富民,申远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483号原告:龚富民,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远卜,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龚富民与被告申远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龚富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富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龚富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