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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龚富民与申远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富民,申远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483号原告:龚富民,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远卜,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龚富民与被告申远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龚富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富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龚富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