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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云辉与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沈云辉,男,回族,1970年10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8年5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云辉与被执行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87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6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7月1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10月24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中的地址居住,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不申请查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梧审判员 瓮立臣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