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蒲某某杨某与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前述借款中8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蒲某某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为28800元。本案执行费2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某某银行存款15363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