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文山市人。委托代理人普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后分期给付,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