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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海生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生,李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魏海生,男,1956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60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芳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630.1元可供执行,本院遂扣划该笔存款。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玉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