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正福、杨忠兴、杨丽英、杨忠明与张绍祥、张莲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福,杨忠兴,杨丽英,杨忠明,张绍祥,张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福,男,1949年9月29日生,汉族,元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忠兴,男,1994年9月2日生,汉族,元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丽英,女,1997年5月2日生,汉族,元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忠明,男,2001年5月2日生,汉族,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张绍祥,男,1989年11月24日生,苗族,河口县农民。现在XX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莲国,男,1965年11月24日生,苗族,河口县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正福、杨忠兴、杨丽英、杨忠明申请执行张绍祥、张莲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正福、杨忠兴、杨丽英、杨忠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福、杨忠兴、杨丽英、杨忠明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1114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祥在XX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莲国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571元,由被执行人张绍祥、张莲国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维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