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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120杨明与高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高才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120号原告: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高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杨明承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