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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翠灵、郓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灵,郓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灵,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路184号,组织机构代码:49543012—4。法定代表人:刘腾川,院长。申请执行人王翠灵与被执行人郓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