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书馨与高会芬、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馨,高会芬,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书馨,女,汉族。被执行人高会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英(高会芬丈夫),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书馨与高会芬、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会芬、张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查明高会芬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四期25幢1-1204,本院依法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上述查封的财产本院均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会芬、张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