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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书馨与高会芬、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馨,高会芬,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书馨,女,汉族。被执行人高会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英(高会芬丈夫),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书馨与高会芬、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会芬、张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查明高会芬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四期25幢1-1204,本院依法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上述查封的财产本院均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会芬、张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