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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小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惠,浠水县梵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惠,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267455,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和解、代领义务款。被执行人:浠水县梵医馆,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广场东××至××层。经营者:陈丽,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大道××楼,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申请××人××与被××人浠水县梵医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9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