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安信家庭农场、朱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安信家庭农场,朱利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213号原告: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0360482E)。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安信家庭农场,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徐家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2000118053)。法定代表人:朱利鑫,董事长。被告:朱利鑫,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安信家庭农场、朱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5元,由原告湖州中安农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