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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学胜、刘继东等与樊明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胜,刘继东,樊明建,张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926号原告李学胜,男,汉族,住信阳市。原告刘继东,男,汉族,住信阳市。被告樊明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被告张醉,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胜、刘继东诉被告樊明建、张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学胜、刘继东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学胜、刘继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宇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