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许细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细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7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细佳,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细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细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许细佳去到本区化龙镇龙某路水门牌坊附近,与李某(另处理)见面并协商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代购毒品后,去到本区石楼镇大岭村以其中150元向“阿红”(真名不详,另处理)购得透明晶体状物2包。随后,被告人许细佳返回水门牌坊附近将购得的毒品交给李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李某处缴获上述透明晶体状物2包(共重0.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细佳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细佳的供述,证人李某、黄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细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细佳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细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细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1克,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