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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大贵与王路印、龙广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贵,王路印,龙广亮,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073号原告:许大贵,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路印,男,约55岁,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广亮,男,月50岁,住安阳市。被告: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友谊路193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大贵与王路印、龙广亮、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许大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大贵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路印、龙广亮、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大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许大贵负担。审判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