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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2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柯虎、李正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柯虎,李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305号之二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柯虎,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李正刚,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虎、李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虎、李正刚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鄂0303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柯虎、李正刚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冻结了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本市徐家沟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6)第待00015**号]的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2017年10月20日,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债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徐家沟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6)第待00015**号]的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