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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谭景某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7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谭景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9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景某犯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称,其投案后向派出所支付了54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退赃54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谭景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景某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主动退赃及部分赃款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谭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