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童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童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民初1007号原告:陈某,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蔡某某,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陈某诉被告童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蔡某某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28800元(利息2016年2月计算至2017年8月,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被告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先后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后,至2016年2月,被告欠息2000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为原告连本带息重新写了100000元的借条。近期原告因家属患病急需用钱便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童某某、蔡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信息查询单两份,证明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五份,证明被告童某某分四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其中第五张100000元的借条是之前借条的总合,100000元中20000元的借条包含了利息,实际借款是80000元。4、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家属生病的事实。5、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原告家属患病急等用钱的事实。被告童某某、蔡某某放弃抗辩的权利,且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经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童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被告童某某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先后借款8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童某某后,至2016年2月,被告童某某欠息2000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童某某为原告连本带息重新写了100000元的借条,其中80000元为借款本金,20000元为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另查明,被告童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交被告童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原告陈某出具的100000元借条一份,是原告与被告童某某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的结算,是被告对之前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该借条能够证明被告童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元(包括利息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童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的事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起诉被告蔡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共同偿还被告童某某所欠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80000元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80000元×2%×18个月=28800元)及重新出具的对于前期借款本息结算100000元,合计128800元(100000元+28800元),该诉请于法无据,利息计算较离,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利息应为7200元(80000元×0.5%×18个月)。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息合计107200元;二、被告童某某、蔡某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自2017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童某某、蔡某某负担1193.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可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