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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孙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孙改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95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孙改珍,女,汉族,住安阳市,现在大华金商都东南角水泥建材门市。原告张学平诉被告孙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张学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