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孙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孙改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95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孙改珍,女,汉族,住安阳市,现在大华金商都东南角水泥建材门市。原告张学平诉被告孙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张学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