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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喜莲、录二孩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喜莲,录二孩,刘功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喜莲,女,汉族,1949年9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退休工人,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翟慎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录二孩(别名禄玖银),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郑州市金水区。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功成,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巩义市。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喜莲、录二孩、刘功成犯诈骗罪,录二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刘功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6)豫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喜莲、录二孩、刘功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诈骗事实(一)2013年以来,被告人崔喜莲为了偿还自己以前所欠债务,对外声称可以购买到郑州市管城区尚庄村、金水区聂庄村的便宜安置房,通过郑同林、张某、刘某2等人介绍,以帮助购房为名收取被害人购房款。其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崔喜莲先后让被告人录二孩帮助伪造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聂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印章,并通过郑同林等人向被害人出具加盖上述伪造印章的虚假收据,又让录二孩找来安置房图纸,并冒充项目工程师与郑同林等人通电话。后崔喜莲一直未能交房。2015年8月份,部分被害人催逼崔喜莲交房或退款。为此,崔喜莲找被告人刘功成帮忙拖延,经二人商定,由刘功成冒充尚庄村人员与郑同林、张某、刘某2等人通电话或见面,谎称购买的尚庄村安置房没有问题。其间,崔喜莲本人在2015年8月份和11月份先后以帮助购买聂庄村安置房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2、郭某、朱某、陈某、赵某1等人购房款,12月13日以帮助购买尚庄村安置房名义骗取祖某等人买房款,11月4日以帮助购买西郊公务员小区房子名义骗取魏某买房款。骗取上述被害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其前期骗取的购房款。经鉴定,被告人崔喜莲骗取购房款共计3491万余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1358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155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385万余元,尚未归还的被害人购房款共计2133万余元。刘功成知道崔喜莲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在被害人刘某2找其联系尚庄村安置房事宜时,仍继续冒充尚庄村人员,谎称可协调购买尚庄村安置房,骗取刘某2信任,要求刘某2给其买房款及协调费,后经商定刘某2支付其协调费2万元,刘功成收款后逃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喜莲的供述证实:自2003年以来,其因多次帮人找工作未成被敲诈而欠债1000多万元。2013年7月份,其听说尚庄村有便宜安置房,便起意通过介绍他人购买从中挣取好处费偿还欠债。2013年底,其电话告知郑同林、张某可以购买便宜安置房,并通过二人收取他人购房款。后郑同林找其要购房款收据时,其先后让录二孩刻了四枚印章,并将盖好章的收据填好后交给郑同林,又让录二孩先后提供了尚庄村和聂庄村的安置房图纸欺骗购房人。2015年10月份,购房人发现收据上盖的公章是假的后,郑同林兄弟二人逼其还钱。其将详情告知被告人刘功成并让刘功成帮忙,刘功成同意冒充尚庄村村主任帮其暂渡难关。刘功成冒充尚庄村村主任与购房人通电话,还和郑同林、刘某2等人见面,谎称所购安置房没有问题。其为了还债,后期还以能买便宜安置房名义直接诈骗马某2、陈某、赵某1、郭某、朱某、祖某、魏某等人购房款。其收取的购房款除退还部分购房人外,1000多万元用于归还欠债。2.被告人录二孩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其经沈某介绍认识了崔喜莲,后崔喜莲说因买尚庄村安置房收了很多人预付款,骗了很多钱,让其帮忙提供安置房设计图纸和开预付款收据的相关印章。后其以承包工地做防水为由从拆迁指挥部要到一套安置房平面图纸交给崔喜莲,又找人刻了尚庄村、聂庄村的行政章,开发商银基公司、鼎盛置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其间,崔喜莲让其帮忙圆场,其按崔喜莲的指使在接听购房人的电话中称“其是项目工程师,崔喜莲买的安置房没有问题”。3.被告人刘功成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崔喜莲说她前几年投资损失惨重,为了翻身,以能协调购买尚庄村安置房为由收了几个客户的预付房款,收的钱做了其他投资,现客户逼着要求退钱。崔喜莲让其称自己是尚庄村委刘主任,帮忙把这事瞒过去,晚一段时间后再退钱。按照崔喜莲的安排,其和崔喜莲见到了购房人郑同林等人,崔喜莲介绍其是尚庄村委刘主任,其对郑同林等人称购买的安置房是尚庄村委预留部分,手续正在协调办理。11月份的一天,崔喜莲打电话让其见刘某2等人,崔喜莲还是介绍其是尚庄村委刘主任,其告知刘某2说崔喜莲购买的安置房没有问题,预付房款都转交给了村委刘书记。其还按照崔喜莲的安排给客户张某打电话,自称尚庄村委刘主任,说安置房的事情村委正在协调。崔喜莲因诈骗被抓后,刘某2还一直找其帮忙购房,其与刘某2见面称可帮忙协调房子,让刘某2按每平米3100元左右价格交钱,刘某2交给其2万元做协调费,刘某2再联系时其就将电话关机了。4.证人郑同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崔喜莲说跟尚庄村书记刘某1关系很铁,可以买到尚庄村便宜安置房。其相信崔喜莲,并将情况告知了弟弟郑同申。2014年5月份崔喜莲带其到尚庄村看房,并打通一名自称尚庄村书记刘某1电话让其接电话,对方称一切没问题。其亲友得知情况亦通过其找崔喜莲购买尚庄村安置房,其将购房款通过银行卡转给了崔喜莲。后崔喜莲向其出具了盖有“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尚庄村委会”、“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2014年4月份,崔喜莲还说能够买到聂庄村安置房并带其去看房,其转给了崔喜莲30多套房定金281万元,崔喜莲开的收据上面盖有聂庄村委会和银基开发商的印章。2015年4月11日,崔喜莲还交给其尚庄安置房征集表和户型设计图、聂庄安置房设计图纸,说是安置房录工程师提供的,房子都没有问题,其后来还按崔喜莲给的号码给录工程师打电话问过聂庄村安置房,录工程师说留的房子没有问题。其间,其要求见刘书记,崔喜莲带一名男子与其见面,介绍称是尚庄村刘书记的弟弟刘功成,是村委副书记。刘功成也说11月份交房并可以办房产证。11月中旬,很多购房者到尚庄村询问得知收据是假的,其和郑同申再次向崔喜莲要求和刘书记见面,崔喜莲带刘功成与其见面,刘功成说村委答应先协调15套房子。后一直未交房。其共收房款定金(包含尚庄、聂庄)1995万,交给崔喜莲款额1600万,崔喜莲退款822万元还剩余778万元。证人郑同申证实的购房情况与郑同林证明内容相印证,并有二人提供的购房人员收款明细表及郑同林的妻子史俊蕊提交的收据、清单予以佐证。5.证人常某(尚庄村村干部)、刘某1(尚庄村原书记)、孙某1(尚庄村阳光城项目负责人)的证言证实: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尚庄村安置房项目,建好后交给尚庄村,村里按人头直接分房,没有对外出卖。经常某、孙某1查看公安机关提供的收据,证实收据上的尚庄村民委员会和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刘某1证明其不认识崔喜莲等人。同时提供了尚庄村村委会及鼎盛置业公司行政用章盖出的印文作为鉴定样本。6.证人孙某2(聂庄村党委书记)、马某1(河南新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河南新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郑州金水区聂庄安置房,准备2016年3月份交房,按村民人头分配,村委会没有安置房,也没有统一卖房。经二人查看公安机关提供的收据,证实收据上的村里印章和公司印章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同时提供了聂庄村村委会及新银基公司的印章盖出的印文作为鉴定样本。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其已认识崔喜莲,崔喜莲忙着给人找工作,后来听崔喜莲说被刘惠敏等人敲诈过不少钱,从此崔喜莲就开始拆东墙补西墙。2013年底一天,崔喜莲让其找人帮忙买一批尚庄村安置房,其就将禄玖银(录二孩)介绍给了崔喜莲。经其辨认照片,确认录玖银就是录二孩。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崔喜莲说认识尚庄村村书记刘某1,能购买尚庄村便宜安置房,并在月底带其去尚庄村阳光城3号院看房,其感觉不错,遂决定要两套并将5万元汇到崔喜莲银行卡。后其将此事告知了亲戚,并陆续将亲戚们28套安置房共528万元买房款转给了崔喜莲。崔喜莲给其出具了盖有尚庄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据。2015年10月底,经多次催要房子,崔喜莲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其去尚庄村问情况,得知根本没有卖房的事情,收据上的公章是假的。在其向崔喜莲催要房子期间,有好几个人打电话帮崔喜莲说话,其中有一个崔喜莲介绍说是尚庄村刘书记的弟弟刘功成。刘功成多次和其打电话,并自称是村里办理崔喜莲买房事情的负责人。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其经吴宏彪介绍从郑同林处购买安置房,其又介绍了郑州14名亲戚买房并将324万元买房款转到郑同林的银行卡,郑同林交给其盖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后郑同林以种种理由推托交房,其陆续将房款全部要回。2014年8月份,其碰到与郑同林一起的崔喜莲,崔喜莲私下让其以后找她买尚庄村和聂庄村安置房,后其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给崔喜莲269万元,崔喜莲陆续交给其盖有“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聂庄村”公章的收据,后来还把票据收回去加盖了开发公司公章。其问崔喜莲要房子,崔喜莲以房子不合格和村里群众未分房等理由推拖。2015年11月份,其到尚庄村询问得知受骗。10.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崔喜莲自称是郑州市政协退休干部,称政协分了一批福利房子准备往外卖,其转给崔喜莲95万元定金买房,后没有成功。崔喜莲为表示歉意,告知其通过领导帮忙协调了郑州市聂庄、尚庄安置房,可推荐亲戚朋友购买。其信以为真,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先后多次将亲戚的买房款共计273万元通过银行转给崔喜莲,崔喜莲交给其盖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委会”和“郑州市金水区聂庄村委会”印章的收据。2015年11月17日购房合同还是没签,其遂要求崔喜莲退钱。崔喜莲称找尚庄村刘主任见面解释,并介绍其认识了刘功成。刘功成称自己是尚庄村村主任,崔喜莲在村里购买的安置房没有问题,还给了手机号让其有事直接联系。后来其打电话催促刘功成,刘功成均称正在村里协调,让再等等。联系不上崔喜莲后,其还和刘功成在火车站广场见面,刘功成称可协调4套房,让其再交买房款和4万元协调费,其在2016年1月25日转给刘功成2万元协调费。11.被害人马某2、郭某、赵某1、陈某、朱某、祖某、魏某、李某1等人的陈述证实:崔喜莲分别给他们说可以购买聂庄村和尚庄村等处的安置房,他们各自将买房款交给崔喜莲,后崔喜莲没有交房,也没有退钱。12.被害人马某3、蒋某、李某2、孟某、尚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听郑同林、郑同申说可以购买尚庄村阳光城、聂庄村便宜安置房,后将自己或亲友买房款分别转到郑同林或郑同申账户,通过该二人购房,但到了承诺的交房时间一直没有交房。期间收到郑同林、郑同申转交的盖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村民委员会”和“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后到尚庄村询问得知并没有购买安置房的事情,收据和印章是假的。13.印文鉴定意见证实:从公安机关获取的部分买房人提供的买房款收据,经抽样鉴定,证实收据上加盖的“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聂庄村”、“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聂庄村村民委员会”、“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均与相应的村委会、开发公司印章不一致,均系假印章。14.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崔喜莲直接收取房款1591.7万元,收到郑同申上交599.5万元,收到郑同林上交1300.5万元,共收到3491.7万元;后崔喜莲退款1358万元,尚余2133.7万元未退还。崔喜莲共支出3315.5304万元,其中除退款1358万元外,主要用于还债1554.0694万元,用于消费385.76万元,已追缴多退房款17.7万元。15.郑同林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聂庄村安置房的图纸证实了录二孩向崔喜莲提供聂庄村安置房图纸,并由崔喜莲提供给郑同林的事实。1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冻结崔喜莲银行账户185525.3元;查扣崔喜莲随身现金9700元、录二孩住处现金17000元;从林美如处追缴多退房款17.7万元。查封崔喜莲之母石玉梅(已死亡)名下房产一套、潘景云名下房产一套;查扣崔喜莲名下轿车一辆;查扣郑凯名下房产二套。该内容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情况、协助查封冻结通知书及林美如证言予以印证。17.另有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在卷佐证。(二)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功成自称认识省市领导,以可帮助他人安排到郑州市交巡警支队正式编制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包红信任,先后收取包红现金66万元。后刘功成一直推托,并未按照承诺内容安排正式工作,包红向其追要所付款项,刘功成先后归还包红1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包红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其先后让崔喜莲帮多名亲戚的孩子安排工作,陆续交给崔喜莲500多万元,直到2013年底也未办成。2012年底时,崔喜莲介绍沈某帮其找工作,沈某带其找到刘功成,说刘功成是跟省市领导打交道,办的是正规手续。刘功成亦当面称认识省市领导,能安排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正式工作,但要先交钱。其陆续交给刘功成8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66万元到他妻子郭艳军银行卡,现金14万元,刘功成都打有收据。后刘功成安排了六七个人去交警支队工作但都是协警,其一直找刘功成要求退钱,刘功成推三阻四只退还13万元,剩余67万元。借条上写的83万元,还包括刘功成欠崔喜莲的3万元。2.包红提供的收条、借条、承诺书及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13年1月11日、2月5日包红通过银行转到郭艳军账户各15万元;2014年10月5日刘功成出具借条显示借到包红现金83万元,同日出具承诺书,承诺10月8日前先给包红2万元。并提供2013年1月24日收条显示刘功成因帮安排工作收到包红10万元。3.被告人刘功成的供述证实:包红曾找其帮助安排工作,让其帮安排到交警队,其称可以安排到一队上班。包红说6个名额,共分3次交给其66万元。其因公司运转困难把这些钱都用了。等这些人上班后认为不是正式工作,包红就找其要求还钱和利息,其就给包红打了80万元的借条,多出的14万元是利息,其事后已经归还包红32万元。4.包红提供的刘功成已归还款项清单证实:刘功成自2014年11月23日至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款、现金等方式分10次共归还15万元。(三)2014年1月,梁某帮其朋友赵某2之子赵某3找工作,后经王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刘功成。刘功成声称可帮忙安排赵某3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事业编制。骗取梁某信任后收取现金10万元。在此过程中,由刘功成公司的马中奎冒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任,刘功成让梁某等人直接找马中奎办理安排工作的事宜。后梁某一直催促,但刘功成始终未能安排工作。2014年11月份事情败露,后在梁某讨要下刘功成归还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战友王某说认识一个领导,能帮人安排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南省人事考务中心工作,问其有没有亲戚需要安排。其想到朋友赵某2的儿子赵某3还没有工作。2014年1月10日左右一天,其对王某说想帮赵某3安排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约到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迪欧咖啡厅,见到了刘功成。刘功成称安排事业编,可在春节后3月份左右上班。正聊天时,来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刘功成说是他办公室的马中奎,马中奎趴在刘功成耳朵上说了要开会之类的话,其相信了刘功成,后经商定先给办事费用10万元。2014年1月26日,其和王某一起将10万元钱交给了刘功成,刘功成出具帮赵某3安排工作的收条。后其一直催王某、刘功成办理,王某让其直接联系刘功成,刘功成说已安排好了,让其找马中奎联系。后马中奎让赵某3去面试填表,但一直未办成工作,也联系不上王某、刘功成、马中奎。其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询问,并没有刘功成和马中奎,发现被骗。后经其多次催要,刘功成退还了5万元。2.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梁某帮儿子赵某3安排工作,一直没办成,后梁某说有个叫刘功成的朋友,认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可以安排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并给了一个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主任的电话。其跟马主任联系后,马主任让赵某3去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中心附近找他填了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录入人员审批表。后一直没人通知赵某3去上班,到2014年10月份梁某说发现马主任不对劲,让其给马主任打电话,马主任在电话里说自己是刘功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是刘功成让他冒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任。被害人赵某3亦证明梁某让其联系马主任及填写招录表的情况,与赵某2证言相印证。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一天一起吃饭时,其战友梁某说朋友的孩子赵某3想找份工作,其想到刘功成认识人多,就给刘功成打电话问能不能帮安排工作,刘功成说可以。2014年1月10日左右,梁某让其帮忙约刘功成,后在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的迪欧咖啡厅见面。梁某让刘功成帮忙安排工作,刘功成说可安排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事业编制,需要20万元。后经商定让梁某先拿10万,刘功成说两个月之内就可安排好,办成之后把剩下10万元交齐。过了一会儿,刘功成公司副总经理马中奎过去跟刘功成说要开会。2014年1月26日上午,梁某和其一起将10万元交给刘功成,刘功成写了一张收条。后梁某经常打电话催问,其让梁某直接联系刘功成。直到2014年6月份,其听梁某说赵某3去面试了,但后来一直没让去上班,到了2015年1月份就联系不上刘功成。4.刘功成2014年1月26日出具收条证实:今收到梁某现金10万元整,用于办理赵某3去河南技术监督局上班事宜,2014年3月15号前办理完毕,否则金额全退还。5.辨认笔录证实:经梁某辨认照片,确认骗取其钱财的刘功成和冒充身份的马中奎,亦经赵某3辨认照片确认马中奎。二、关于伪造印章、身份证及非法制造发票的事实(一)被告人刘功成为了个人生意便利,非法擅自刻制了郑州市工商银行陇海路支行印章。201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郑州市砖牌坊街1号院2号楼6楼西户刘功成的住处查获该枚印章。经鉴定,查获的该枚印章系伪造的假印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刘功成被抓获时从其住处查获多枚印章,其中一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印章。经刘功成辨认,确认系其伪造的印章。2.印文鉴定书证实:从刘功成处查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印章系伪造的印章。3.被告人刘功成的供述证实:民警将其抓获时,从住处搜查出的大量印章和字画,其中工商银行的印章是其自己刻制的假章。(二)被告人录二孩找人擅自制作了相关单位的印章、他人身份证、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在其住处。2016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将录二孩抓获后到其住处搜查时,查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乡土地管理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管理局”的印章,名字分别为张付岭、宋伟民、陈维宪、李振元、曾殿付、马支学的身份证,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普通发票14张。经鉴定,查获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乡土地管理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管理局”的印章系假印章。经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查验,查获的6张身份证均系假身份证。经税务部门验证,查获的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及6张普通发票系假发票。该15张假发票票面额累计169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录二孩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普通发票14张、印章及印模共5枚、他人身份证6张及录二孩的手机、现金等物品。经录二孩辨认,确认均系其伪造的发票、印章和身份证。2.印文鉴定书证实:从录二孩处查获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管理局印章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乡土地管理所印章均系假印章。3.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发票真伪鉴定书证实:收款方为牛海明的2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系假发票;郑州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出具的“发票证明”证实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及4张普通发票系假发票。经对照查扣的发票及照片,该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共计680余万元,4张普通发票票面额共计628余万元,2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额共计382余万元,合计1690余万元。4.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户籍室出具证明证实:从录二孩处查获的李振元等六人身份证均系假身份证。5.录二孩手机的短信截屏照片证实:录二孩为刻制假印章、制作假发票等往来短信,包含部分印章内容、发票收付款方、发票项目及金额等详细内容。经被告人录二孩辨认,确认系其所发制假信息。6.被告人录二孩的供述证实:民警从其家中查出的发票、印章、身份证都是假的。假章、假身份证是其找姓蒋的做的,假发票是其通过小名片做的。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崔喜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录二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功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诉人崔喜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诈骗被害人张某的数额有误;崔喜莲有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上诉人录二孩上诉称:不知道崔喜莲是诈骗他人,不构成诈骗共犯。上诉人刘功成上诉称:不知道崔喜莲是诈骗他人,不构成诈骗共犯;原判认定诈骗被害人包红的钱实际上是借款,该起不构成诈骗犯罪。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崔喜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崔喜莲诈骗被害人张某519万元,已扣除崔喜莲退还张某171万元,崔喜莲供述张某让其帮助安排工作的钱已退完,故原判将余款按诈骗数额认定正确;崔喜莲供述同案犯录二孩、刘功成参与犯罪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原判未认定其行为构成立功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录二孩、刘功成上诉称“不知道崔喜莲是诈骗他人,不构成诈骗共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崔喜莲在购房人催要交款收据时,为掩盖诈骗事实,继续欺骗被害人交购房款,明确告知录二孩,让录帮助私刻印章,加盖收据,并授意录二孩寻找安置房图纸、冒充工程师接听被害人电话、谎称安置房没有问题,帮助崔喜莲实施诈骗;崔喜莲在被害人催逼要房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刘功成,让刘冒充尚庄村村主任欺骗被害人,谎称安置房没有问题,过几天就可交房,帮助崔喜莲掩盖诈骗事实诈骗,其二人不仅主观上明知,且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与崔喜莲已构成共同犯罪。故二上诉人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刘功成上诉称“原判认定诈骗被害人包红的钱实际上是借款,该起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包红证实刘功成自称认识领导,可以安排人到交警队工作,其支付刘功成钱款是让刘帮忙安排工作,并非借款,且刘功成亦曾供述包红找其帮助安排工作,分三次给其66万元,后因安排的都不是正式工作,包红逼其退钱时,打了借条。故刘功成辨称诈骗包红的钱款系借款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喜莲、录二孩、刘功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崔喜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录二孩、刘功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录二孩非法擅自制造国家机关印章、居民身份证,非法擅自制造发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刘功成单独三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且非法擅自制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上诉人录二孩、刘功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喜莲、录二孩、刘功成的上诉理由及崔喜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燕萍审判员  申春福审判员  李平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子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