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梅晓瑜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晓瑜,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1246号原告:梅晓瑜,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原告梅晓瑜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梅晓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晓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