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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忠山,程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被告: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01032119被告:程丹丹,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0604452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01032119被告:程丹丹,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0604452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01032119被告:程丹丹,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0604452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01032119被告:程丹丹,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0604452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忠山,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01032119被告:程丹丹,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24#341,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0604452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忠山、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