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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程永军与李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军,李先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633号原告:程永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红,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程永军与被告李先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永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参加诉讼,被告李先红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程永军与李先红签订的《工地租赁合同》无效;2、李先红返还程永军租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李先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程永军与李先红签订了《工地租赁合同》,李先红将位于颍上县耿棚镇罗桥村棚东队的1.6亩土地租赁给程永军用于建设桥梁场,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协议签订后,程永军办理建厂相关手续时,被告知其租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无法通过审批。李先红明知其土地系基本农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违法将土地租赁给程永军使用。双方签订的《工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系无效合同。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程永军的诉讼请求。李先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程永军与李先红签订了《工地租赁合同》,李先红将位于颍上县耿棚镇罗桥村棚东队的1.6亩土地租赁给程永军用于建设桥梁场,该土地系耕地,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协议签订后,李先红收受了租金12000元。程永军办理建厂相关手续时,被告知其租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无法通过审批。双方签订的《工地租赁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为此,程永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红返还租金12000元。本院认为,基本农田系不得占用的耕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程永军与李先红签订的《工地租赁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李先红收受的租金应返还给程永军。因程永军租赁土地事实的发生,导致李先红的耕地荒废,程永军应补偿李先红耕地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该损失为土地租金的20%。李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程永军诉讼请求的抗辩。综上所述,程永军要求李先红返还土地租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红返还给原告程永军土地租金12000元;二、原告程永军支付给被告李先红耕地损失2400元;三、驳回原告程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子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