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成贵与四川云翔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贵,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贵,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成贵与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除被查封的资产正在等候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