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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满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满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276号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俱乐部边)法定代表人:谭常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满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满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满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满艳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满艳的起诉。审判员  吴代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