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雪香、程浩全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雪香,程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石雪香,女,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程浩全,男,住所地彭泽县。石雪香申请程浩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雪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