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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雪香、程浩全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雪香,程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石雪香,女,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程浩全,男,住所地彭泽县。石雪香申请程浩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雪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