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建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825号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东浦路163号C座710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远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何建茂,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