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檀佳萌、郝胜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佳萌,郝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檀佳萌,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郝胜江,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檀佳萌与被执行人郝胜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胜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胜江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皓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