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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赖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1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主要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明明,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561013XA。法定代表人:唐良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明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3617.2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明明和被告二立即支付上述借款的手续费,具体为:①截止2017年5月5日,分期手续费8897.76元;②2017年5月5日以后的手续费,按月分期,以每期1112.22元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明明立即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复利,具体为:①截止2017年5月5日,利息为25240.29元;②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113617.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③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以上述①②项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明明立即支付上述借款的滞纳金,具体为:①截止2017年5月5日,滞纳金为4275.52元;②2017年5月5日后的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计收;5、请求法院被告赖明明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081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即雷克萨斯汽车一辆作价及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赖明明签订了《金惠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赖明明提供分期资金364000元。同时约定了分期手续费、分期期数、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同时被告赖明明用其购买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作为担保,交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自愿为被告赖明明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未按时还款,遂诉至法院。被告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商户分期业务暨还款委托书、记账凭证、机动车登记抵押信息、担保承诺函、专项分期账户详细信息、律师函及快递单。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赖明明与原告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赖明明向原告申请分期资金36.4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40040元;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原告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借款人违约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同时被告赖明明将其名下的雷克萨斯汽车一辆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债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自愿为被告赖明明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5月5日,被告欠借款本金113617.29元、分期手续费8897.76元、利息25240.29元、滞纳金4275.52元(计算至2016年5月7日)。本院认为,被告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被告赖明明与原告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赖明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及时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滞纳金。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截止到2017年5月5日的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以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应对赖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明明将其名下的雷克萨斯汽车一辆作为抵押,则原告有权就该机动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的律师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截止2017年5月5日,被告欠借款本金113617.29元、分期手续费8897.76元、利息25240.29元、滞纳金4275.52元(计算至2016年5月7日);二、被告赖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2017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及复利(其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上述未还利息为基数,均从2017年5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有权就被告赖明明名下的雷克萨斯汽车一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赖明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赖明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缴1731元,本院不作清退,该款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余款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