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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兴宝、汤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宝,汤辉,付长清,周生锋,阮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98号申请人:李兴宝,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汤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生锋,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阮兴利,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辉付长清周生锋阮兴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