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汕盛五金电器经营部与深圳市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汕盛五金电器经营部,深圳市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1610号原告:东莞市汕盛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圃园新村19巷B栋,注册号:441900001579808。投资人:韩珍玲。委托代理人:刘天枢,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家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植物园路36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1292J。法定代表人:李祥。被告:李祥,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汕盛五金电器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汕盛五金电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