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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洒锡录与哈达敖其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洒锡录,哈达敖其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440号原告:洒锡录,男,汉族,1979年6月5日生,无业。被告:哈达敖其尔,男,蒙古族,1981年11月3日生,牧民。洒锡录与哈达敖其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洒锡录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洒锡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萨日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金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