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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亚辉与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辉,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03号原告:张亚辉,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0837627J。法定代表人:章魁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亚辉与被告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亚辉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