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亚辉与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辉,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03号原告:张亚辉,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0837627J。法定代表人:章魁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亚辉与被告商丘市豫鑫塑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亚辉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