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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清、全椒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全椒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清,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汪清与全椒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