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景平、齐石对毛凤仙、李丹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景平,齐石,毛凤仙,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95号申请人:华景平,女,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齐石,男,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毛凤仙,女,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李丹丹,女,住址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华景平、齐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毛凤仙、李丹丹名下的银行存款各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华景平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及担保人齐星光所有的松房权证房屋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景平、齐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毛凤仙、李丹丹名下的银行存款各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