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桂兰与隋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兰,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财保11号申请人:孙桂兰,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郭树海,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申请人:隋强,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孙桂兰与被申请人隋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桂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隋强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桂兰的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隋强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一台。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准转户、变卖、抵债等;二、依法对申请人孙桂兰提供担保房屋,位于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兢山名苑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树海(建筑面积为64.1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准转户、变卖、抵债等。申请费420.00元,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雁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