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财保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顼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顼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68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耿某1,男,汉族,1997年8月20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耿某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U。被申请人顼某1,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顼某1以在东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冀0109财保0006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保全人耿某1驾驶登记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冻结担保人顼某2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71中10000元银行存款作担保。现被保全人耿某1、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闫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62中1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它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耿某1驾驶登记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扣押。二、冻结闫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62中10000元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顼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