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冠宇、王惠玉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庆阔、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冠宇,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惠玉,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冠宇妻子。被执行人陈道方,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道方妻子。被执行人陈道龙,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道龙妻子。被执行人陈功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杨丽苹,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汉族,住宜昌市夷兴大道142号。被执行人陈颖,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胜商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8559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商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9739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陈道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钻风动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640288,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紫阳村。法定代表人:陈道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冠宇、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三胜商贸公司、裕泰商贸公司、金钻风动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冠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00000元。二、被告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冠宇、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陈颖、三胜商贸公司、裕泰商贸公司、金钻风动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0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