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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0号罪犯刘成,男,1994年12月23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该犯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两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