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广播电视台记者。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国玉,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韵,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苏A×××××的小型越野车沿本市鼓楼区燕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中央北路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初偶犯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文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