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雨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7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杭,男,1998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2017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刚、被告人刘雨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雨杭趁同住在台州市椒江区明华宾馆213室的高某外出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视机台上的壹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1)取走,随即在椒江区轮渡路104号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二次盗取卡内的4000元人民币后逃离。2017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刘雨杭在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泊金湾大酒店5002房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人民币1200元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雨杭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刘雨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雨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雨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款计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