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与甄长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甄长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628号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富伦街33号。法定代表人:韩印芳,经理。被告:甄长海,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甄长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就涉案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