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晓红与张连喜、尹秀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红,张连喜,尹秀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852号原告:秦晓红,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连喜,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尹秀之,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秦晓红与被告张连喜、尹秀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秦晓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晓红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晓红负担。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