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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72号原告邹某,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匡某1,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名叫匡某2。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夫妻关系自愿和好;二、原、被告及孩子匡某2一家三口在2018年10月1日前搬到新建楼房(匡河镇教育大道震鸿商厦对面)的第二层房屋中住居生活,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商量如何进行装修;三、上述第二项新建楼房一楼门面(已出租),待与戴灿一年的租期届满后,由匡某1及父母负责收回交给邹某用作开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力 来源: